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人力资源处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9日浏览次数:1050

(人社部函[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为新设站评估。参加本次评估的单位包括(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一)20051231(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以前设立的、并未参加2005年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2005年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全国军队系统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具体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进度安排
   
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时间:2009215315。主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部门)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二)数据填报与自查阶段。时间:2009316430。在此期间,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指导参评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实时检查、了解设站单位的工作进程。主要工作:
    1
.督促参评单位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4)和《评估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清单》(见附件5)的要求,认真如实统计、填报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和评估材料上报工作。
    2
.根据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参评单位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士后合作导师问卷调查工作。
    3
.及时向参评单位提供咨询,解答自评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时间:200951531。主要工作:
    1
.汇总各参评单位材料,对上报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对重点数据、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抽查。对核查项须检查设站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2
.组织对参加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
   
(四)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时间:200961630。主要工作:
    1
.按照要求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分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行业类别汇总、统计和计分。
    2
.根据参评单位日常工作情况,客观、如实地评价并签署意见。
    3
.按照《评估数据汇总材料上报清单》(见附件5)的要求,将评估数据及结果刻制成光盘于200973日前(以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中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100083)。
   
四、数据抽查与实地检查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数据核实工作主要采取通迅抽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通讯抽查范围不少于本地区(部门)参加评估流动站和工作站的10%,抽查指标项随机选取。通迅抽查要求被抽查单位在2日内提供相关指标的书面证明材料传真件或加盖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实地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即日提供相关指标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在此期间组织实地抽查工作,实地抽查要求被抽查单位即日提供相关指标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五、结果处理
   
本次评估结果不公布排名,只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反馈到被评估单位,并以文件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将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设站资格。其中,对2005年、2009年两次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直接撤销设站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园区工作站的填报。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类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数据填报,其各所属分站应分别填写、报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表》(见附件4),再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统一汇总、填报一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表》。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分别计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士后合作导师调查问卷上报。博士后招收人数少于5人(含5人)的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两类调查问卷(见附件3、附件4)的回收数量分别为实际在站人数;博士后招收人数大于5人的流动站、工作站,两类调查问卷分别回收5份。
   
(三)汶川地震灾区参评单位。地处地震重灾区的四川45个区县和甘肃17个区县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参加本次评估。
   
(四)表格下载。可在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网站首页下载区下载有关文件和电子表格。
   
七、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的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评估工作作为博士后工作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同时,在评估过程中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填报数据及清单无涉密内容。各参评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数据,并切实做好自查工作。
   
联系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仲笑林,电话:010-84208344
   
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李吉力,尹永纯,电话:0106233501201062335025

                                        ○○九年二月十日